以前对法律的无知,造就现在的我……

以前对法律的无知,造就现在的我…..我是99/5月书面申请调离原单位车间主任签字同意,厂方有一后勤厂长也同意了,同年6月开始我就未去原单位上班,也没把一些必要的手续办好–类似于档案的调离等,99/11月我就收到原单位的一信函说是除名,当时也没很在意,(因为我妈当时患了胰腺CA,这也是我离开原服装单位的另一原因,想着能多陪陪她,)也不想让我妈担心!现在随着时间年龄也大了,反想原单位给我的人生一污点,也是给我人生职业变化设置了难以跨越的一道门槛.我是否还有机会为我自己维权,为我自己申诉呢.原单位是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为理由,但其中的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特别是经批评教育无效–我不能认同因为我离开原单位就没在去过那里,怎么会有可能再次接受教育呢?请问尊敬的律师,我还有机会维护我的权利吗?盼速回复!

已过申诉时效,且你无申诉理由。已过申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