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可以发挥几次我在2…

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可以发挥几次我在2002年投资86万元买了青岛中汽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青特牌自卸半挂车两部,仅使用了五天就因质量问题造成翻车。同年将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告上法院,经一审判决后我们三家都上诉到市中院。2003年发回重审,一直到2007年11月才下了一审判决,同年我们三家又上诉到了市中院。我就想知道还可不可以发回重审。谢谢

事实方面的问题,可以发会重审一次,如果是程序问题,没有次数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4号)根据《中华人民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三条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如果事实不清,还可以发回重审。如果不是程序问题,不得再次发回。hui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