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好人们原来我们公司效益不好富余职…

请教好人们原来我们公司效益不好富余职工很多,1996年要求每人必须交纳2000元风险抵押金方可安排上岗,当时有二十多人认为交钱上班不合理,因此拒交了我也在其中,后一直在家待岗。2004我去找公司要求上班才知已被除名理由是:已登报通知上班而我没去。我未看到过登报通知,未收到任何要求上班的书面通知,也从未接到过公司除名决定的书面通知。于是我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仲裁结果是:除名决定有效。因当时自己一点也不懂法,加之对国家仲裁机构的信任这个结果就认了,后来才知:我本人住公司家属院不存在“下落不明”找不到的情况,不直接书面通知送达我本人该除名决定属程序违法,当属除名为无效,我即刻到法院因过时效法院不与受理.我欲哭无泪。更气人的是2007年底和我同一情况的另一职工在得知除名后也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仲裁委以过时效不与受理,上诉到法院判决结果是:对他本人的除名决定无效。同一单位同一事件完全相反的结果让我如何接受?公司现申请破产,我有二十多年工龄了,可我的三金公司一直没给交过一分,安置费也没我的份。请教好人们:我该怎样才能争得我的合法权益?

如果公司现在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你作为原公司职工,可以申报债权,参加到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中,行使自己的权利.至于说法院和仲裁委按照所述诉讼时效已过的说法对你们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可继续向上级法院进行申诉nycowboy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