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费的交纳期限是多久?我的母亲是一…

鉴定费的交纳期限是多久?我的母亲是一名糖尿病患者,于2006年12月9日上午因糖尿病被送往被告中日联谊医院治疗,当天诊断为2型糖尿病,血糖得到控制。当天晚上因腹痛转到胃肠外科治疗,诊断为:腹痛待查,局限性腹膜炎。但是在后期治疗过程中,由于胃肠外科医生的玩忽职守,疏忽了患者是一名糖尿病患者这一事实,每天给患者注射10%葡萄糖500毫升和20%脂肪乳250毫升,大量使用葡萄糖却忘记了随时监测血糖,导致患者于12月13日血糖升高发生糖尿病高渗性昏迷,昏迷时血糖大于38.86mmoI/L,正常人为6-7mmoI/L,血钾7.06mmoI/L,钠160.1mmoI/L氯135.9mmoI/L。各项检测说明患者情况十分严重,救治希望渺茫。教授会诊后下达了病危通知,5天后去世。经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鉴定:1.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2.医院的医疗过错与王桂琴之死亡有因果关系。现已立案,院方提出重新做鉴定,已于12月28日委托到司法鉴定所,但院方至今没交鉴定费,请问:鉴定费的最长期限是多久?我现在怎么做?

你好关于司法鉴定费的交付时间,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实践中,通常以人民法院的通知交费的截止时间为准,对此,你可通过办案法官督促院方,否则视为院方放弃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你好:对于鉴定期限法律并无严格的法律规定。但如果在适当时间内院方未交你可以向法院提出。法院会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继续鉴定。如果其在适当时间未交,可视其撤回鉴定申请,则以现在鉴定结论为准。我认为本案的救济思路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鉴定主体、鉴定程序方面。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为社会中介组织,其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的前提条件是“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其鉴定的范围大多是以人身损害为主。、在鉴定结论的效力方面。本案涉及到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的问题,通过司法鉴定所是否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