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问题急!!!二零零…

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问题急!!!二零零四年四月,一审原告门面房被相邻开发商新建高楼压坏。新建高楼房基原属转让于开发商的另一被告。一审经四次鉴定,判由转让楼基方负主要责任(其中房租损失只计算了一年)。两被告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由相邻开发商负全部责任。开发商于07年12月又启动了再审程序。近四年来,建材物价、人机工资大幅上涨,造成原“鉴定损失”远远不能表述原告房屋实际所受损失;一、二审判定为一年的房租损失,也远远不能表述原告近四年的实际房租损失。无辜原告的“既定损失”被严重扩大。请问:对上述两项损失,从未上诉过的原告,在再审前能否能重新主张?怎样主张?法律是否保护这被被告们无限扩大着的损失?

生效判决是二审作出的,再审时按二审程序审理,诉讼请求不能增加;如果损失在原审基础上有增加,且增加部分与原审请求不是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则可另行起诉.申请再审不等于就是再审。生效判决对给付金钱义务的将按同期银行同期利息的两倍计算损失。再审时按二审程序审理,诉讼请求不能增加;如果损失在原审基础上有增加,且增加部分与原审请求不是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则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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