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您好:请问:一、膝关节受伤(石膏固定)住院治疗后出院,出院档案写\"好转\",是不是说明没有痊愈?二、当时出院的时候,医生再三嘱咐要卧床休息,因为孩子父母要上班,只好委托孩子的姥爷姥姥照顾护理(在家28天)。我们现在要主张这段时间的护理费。三、出院医嘱上写“①继续石膏固定,注意休息②20天后复查③随珍”。医院这样写,我申请出院后的护理费,法院支持吗?
您好,法院判决护理费的依据是,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处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建议进行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论要求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