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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站《借赌资4千暴力讨回8千非法拘禁领刑罚》一文的问题本站《借赌资4千暴力讨回8千非法拘禁领刑罚》这篇文章,中索要的非法债务超出所欠赌债,对这笔债务的行为应当怎么定性?能不能定绑架,依据能写的详细点吗?是依据什么司法解释的第几条?

此问题不能简单回答,建议与当地律师当面咨询.中华人民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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