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承包合同租赁承包合同违反《上…

关于租赁承包合同租赁承包合同违反《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将公交车承包给私人,是否属于无效合同?合同中某条规定:乙方所使用的营运从业人员由甲方统一管理,并由甲乙营运从业人员三方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期限为一年。乙方租赁承包期限定为从2004年3月1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止但是至今未签订过劳务合同是否应该帮我补交三金?

无效合同的认定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据,上海市的规定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无法以此为依据认定其合同的效力.但该规定作为行政管理规范,制定后应当得到执行,因此你可以要求管理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根据你介绍的情况,这种情形在行业内很普遍,其法律定位应为单位内部的承包经营,因此对外的法律主体是甲方,合同在内部是有效的,但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甲方不能以此免除其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另外,根据现行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因此甲方单位也应按规定为你缴纳社保.至于实际由谁负责是甲乙内部的约定问题,但对外都应是以甲方的名义进行的.在法律上,你属甲方单位的员工.无效合同的认定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据,上海市的规定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无法以此为依据认定其合同的效力.但该规定作为行政管理规范,制定后应当得到执行,因此你可以要求管理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