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律师您好。我是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于2005年与其他三个朋友(赵某、甘某、冯某)合伙开办公司,在公司注册伊始,我们4人签有合同,即赵某和甘某为甲方,负责出资;冯某和我为乙方,冯某负责市场推广,我负责开发某计算机软件。同时合同中明确写到,软件开发完成后,著作权归我所有,有甲方负责全权推广,其他公司不得推广。可是,当去年软件开发完成后,甲方突然改变态度,说他们甲方出资软件的著作权不可能是归我所有,并且迟迟不肯让我去北京软件保护中心登记。近日,我发现,甲方已经把源程序偷偷拷贝走,并且北京软件保护中心以公司名义成功登记注册了。根据上述情况,我有以下问题:1.是否甲方已经构成侵权?2.面对上述情况,我应该怎么做才能把著作权要回来?3.我应当如何准备材料才能保证官司打赢得胜算更大呢?
你的问题关键是确定著作权的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是主要是利用法人的物质条件而创作的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其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享有。当然,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的则另当别论。根据你的介绍,你应当是著作权人,甲方已经构成侵权,你可以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时可诉讼解决。至于如何准备材料的问题是诉讼的技巧问题,不是网上咨询所能解决的,建议与律师联系面谈。如果只是以你们公司名义成功登记注册而并没有使用,还没有构成侵犯著作权.你可以依照你们之间的合同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请求法院确认你的著作权.如果最终能认定不是职务作品,那么你可以请求公司向北京软件保护中心做变更登记..合同原件和软件的源程序等能够证明你是著作权人的证据.以上近供参考,建议到有资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法条: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第四十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只是以你们公司名义成功登记注册而并没有使用,还没有构成侵犯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