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前两天,我开摩托车行驶在路上,当我直道行驶到T字型交叉路口中心时(我是直道向前行驶),被一皮卡车从我的右面向左转弯时撞倒。(现场:我人和车倒在皮卡车的右侧)。该交叉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管理。交警认为主要责任在我方。理由是浙江省交通法实施条例第42条有规定。我不服。理由是:国务院颁布的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52条中有明确规定:在交叉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管理情况下,转弯车辆须让直行车辆先行。我本人认为浙江省交通法是下位法,不能违背国务院的上位法。请问:交警的认定是否准确?该交通事故的责任在谁?理由是什么?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三天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要求依法纠正!尽快申请复核吧,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介入协助.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三天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要求依法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