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合同我于2004年1月20号在我们镇卫生院租了一间门面做生意,租期为7年,租金2万元。2007年,由于房屋比较破旧和国家实行农村医疗合作,镇卫生院于2007年9月1号和我们协商,将租给我们的门面进行重新翻修,等修好以后让我们继续租完我们余下的3年多时间。但就在2008年1月20号他们通知我们说:由于修房子没有钱了,要我们再签10年的合同,租金10万,马上交钱,如果不交的话。就叫我们搬走,把原来他们所欠我们的3年多房租退给我们,另外租给别人,他们的理由是国家实行农村医疗合作,属于不可抗拒力,他们镇卫生院的房屋必须要重修。所以我们原来的合同无效或者要变更。请问他们这样的说法对吗?我们要他们将我们原来所签的合同还有3年多的时间租完可以吗?
他们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既然是不可抗力,为什么要你们再签年呢,对不对,你可以不搬,如果要你们搬也可以,给你们钱,你们再搬,不仅要给你们租金,还要给你们违约金。什么玩意都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啊。真是瞎扯蛋。玷污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p这种说法不对.协商解决.卫生院所提出的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你们可以要求卫生院继续履行原来的租赁合同!xjf不可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你们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通过协商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