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人员守则与合同有什麽不同值班人员将保管的物品丢失,(守则对物品的存放有明确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可以存放物品的人员及发生事件后的责任)法院认为存放物品的人没有与值班人员签订合同,没有赔偿的义务。而应起诉制定规则的人。
、在本案中已经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至于《守则》是否属于本案中保管合同的附件,我想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当事人是否清楚的知道《守则》中的全部条款。第二、《守则》中是否有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你好根据你的陈述,我认为,法院的认为是对的,守则与合同的关系应该是,只有同意守则的条款才能建立合同关系,如果,物品所有人不接受守则的条款,则不能将物品交付保管人。因此,实质是制定守则的人同物品所有人建立的物品保管合同关系,被保管的物品丢了自然应该由,制定守则的人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