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能知道像如下个案的情况,能否向单…

希望能知道像如下个案的情况,能否向单位索取社会保险的赔偿各位律师,您好:以下是关于社会保险的个案,恳请任何一位律师能给予宝贵的意见和帮助,不胜感激.发生地点:**区追讨方:某幼儿园女职工被追讨方:某村委会某女职工于1986年开始到某村办幼儿园工作,担任该村办幼儿园的幼师一职(拥有幼师证).在职期间一直勤奋敬业,后来渐渐当上该幼儿园的负责人.于2001年,该乡办幼儿园扩展经营,并继续聘请该职工作为幼儿园的保育员,直到2007年的7月,由于该职工身体不适请假,事后幼儿园因缺乏人手,故从外招聘了一人以代替该员工的职位.自2001年开始,幼儿园与每个保育员(包括该职工)每年均签订一份合同,但合同一直由幼儿园方(或者村委会)保管,具体不清楚合同的去向.到2007年7月,该职工意识到自己的养老问题,故开始询问村委会关于员工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后来了解到,该村委会在2001年到2007年之间,断断续续地为该职工购买了5个月的社会保险(据推测,应该是该村委会为了迎合镇或者上级社会保险部门检查才购买的).到2007年6月,该女职工已经55岁了.我们已经询问过镇劳动局,劳动局的答复说我们应该先跟村委会商议,因为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村委会应该要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经过一个多月的商议,先村委会答复说不会作出任何的赔偿,理由是与该员工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提及过会帮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而员工已经签名,就代表员工已经接受该协定,现在员工提出赔偿,是不可能的;并且表示该职工已经离职将近半年,现在提出赔偿也是不可能的.现在我是想询问在座律师的专业意见,像以上个案的情况,该村委会应该做出赔偿吗?而赔偿的额度又是多少呢?真情希望能尽快收到你们的答复

就算村委会不拿出劳动合同,只要证明到你从年开始就在幼儿园工作,就说明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依法为职工购买按规定要购买的保险。这一义务不能通过合同条款加以排除,相应条款也因违法而无效。所以村委会的说法:签合同的时候没有提及。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成立的。员工完全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补交相应保险。而且从年月开始请假,如果得到单位同意,属于病假期间员工依法享受一定期限的病假。不能简单说成是离职。如果协商不成,建议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意见仅供参考!韩冰律师安徽(阜阳)吴咸亮律师事务所袁仲达律师解答:我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根据你的所述和法律规定,你有权得到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在村委会拒绝的情况下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