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外来工人,97年进厂时就签了…

我是一个外来工人,97年进厂时就签了一份录用合同,一直到现在没有签什么劳动合同,10多年来公司在工资方面一直没有按照劳动法,现在我想回家了,请问按新劳动法,我有补偿吗?有多少补偿?老厂现在正在这方面打公司97年进厂底薪是200元,一个月后是300元,工资算法是:底薪300+每天4小时*120的加班费+全勤奖50+生产奖金100元,一个月请一天假无全勤奖,加班费是1:1,在2003年后加班费是1:1。5,2005年罢工事件后是26天制,生产奖金+50元,其它4天算正常加班费,加班比例不变,2008年罢工后是22天制,其它天数算正常加班费。现在我想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有没有经济补偿?能补偿多少?

、公司支付的正常小时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补足、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的计算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要求补发、如果公司存在不能及时足额的发放工资的情形,你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补发一个月的工资。ygfls本律师提出如下专业分析意见,供参考:厂方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你有权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厂方支付加班费差额部分和经济补偿金,厂方如果不同意支付,你还可以要求厂方支付赔偿金。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杨广富律师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