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了我应享受的合法权利,这应如何解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属优待对象,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下发的民法【2007】99号文,应享受每月100元的优待补助金,就是因为民政部门“回乡就是回农村的”违法解释,剥夺了我应享受的合法权利。请问,尊敬的律师们,这应如何解决?
民发【】号文为财政部以及民政部联合下文,您可以上书上述单位,要求针对该条规定中的“带病回乡”作出规范解释,从根本上解决您的问题。您也可以到政府信访部门反映情况,要求监督并解决您的问题。可起诉该民政机关。无情风雨可以向县府办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