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归属问题我是1981年由地区…

劳动关系归属问题我是1981年由地区劳动局审批的大集体固定工,与蛟河煤矿建立并保留有至今的法律劳动关系。有档案材料可证。我始终工作在蛟河煤矿直属的集体企业内。我的招工审批表中用人单位一栏盖的是蛟河煤矿劳动工资科的公章,签有“同意”字样。我与蛟矿确立劳动关系的次年,与我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蛟矿大集体单位与蛟矿分立。依法蛟矿应与我变更劳动关系,但其未与我履行任何手续。如今蛟矿已破产,但其对我的劳动关系不做任何处置。对吗?我要求蛟矿对我依法补偿下岗生活费及依法安置可以吗?有法律依据吗/我该走什么样的法律程序?谢谢。

你好,你现在在做什么,如果你现在仍工作在大集体企业,只要把你的职工档案做一下转移即可,如你目前已经下岗,你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解决你的劳动关系归属问题。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在中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和出国从事劳务、研修活动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在中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和出国从事劳务、研修活动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的关系的认定应该以实际履行为准!既然你的劳动关系实际存在于你与蛟矿之间那么你就是该单位的劳动者,应该享有和蛟矿其他劳动者一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