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广东省惠州市水口镇一电线制品厂工作,因多次辞职未果,特求助因为本人所在工厂为一小型电线制品厂,在进厂之前已经有所咨询,第一月属于试用期瓴取计时工资,两个月后可以解除雇佣合同,当时只有在合同上签字的权利而并未给予关于离职正面回答,且规定劳动者在三月内不得单方面解除雇用合同,并且工资在第一工作日工作后押后40天发放,且规定发工资日为每月10号,本人于2007年11月2日进该厂却在2008年1月10日才获得第一个月工资,这合理吗?本人按规定提前30前提出劳动解除而遭拒,连多次要求辞工却连正式的辞工单都拿不到,劳动法规定此类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的吧?可以申报于当地劳动机关解决吗?可以确保我在实际劳动工作期的福利待遇吗?入职第二月无保障计件工资合法吗?法律规定如果三天不上班就算自离且厂方不付予劳动方在职期间工作工资的吗?
单位的做法违法了劳动法的规定,你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情况。也可就工资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可以依法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匿名关键先要看好合同内容,做任何事想一下,不要盲目一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