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的奖金问题我于2007年二月…

产假期间的奖金问题我于2007年二月到七月休了6个月的产假,并属于晚婚晚育。年底单位发平均奖金,公司按全额3800元发到科室,科室领导以我只有半年的工作量为理由给了1900元。我在《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中看到“劳动者在规定的节日假、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和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我觉得科室领导的做法是违法的。请问“平均奖”有什么法律概念?如上所述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建议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根据的规定,单位应该给你全部奖金.科室做法错误,可以向单位主管部门反映,否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