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伤害赔偿2008年1月31日晚21点左右,我母亲(62岁)在与我姐姐路过丽水解放街一商店门前人行道时,因该店店主在人行道上搭建的雨棚竹竿横倒在地,当时光线较暗,我母亲踩到竹竿滑跌,导致右脚小骨骨折.事发后该店店主三人陪同去丽水人民医院就诊。请问,该店店主是否该承担全部责任?是否该赔偿误工费及护理费?
店老板依法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营养费等,具体数目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为准。可详询律师确定具体维权方案。我认为店主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店老板依法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营养费等,具体数目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为准。